推广 热搜: 酶制剂  饲料  蛋白酶  纤维素酶  生物酶  脂肪酶  生物  公司  甘露聚糖  淀粉酶 

关于请组织申报绿色农用生物产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日期:2011-01-03     来源:www.cnenzyme.com    作者:酶网    浏览:808    评论:0    
核心提示:发改办高技[2009]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加快绿色农用生物产品产业发展,促进循环经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我委决定于2009-2010年组织实施绿色农用生物产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发改办高技[2009]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加快绿色农用生物产品产业发展,促进循环经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我委决定于2009-2010年组织实施绿色农用生物产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的主要内容   绿色农用生物产品是指利用现代生物技术,从植物源或微生物源类物质中获得的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生物饲料、动物疫苗及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产品,是不含对人类和环境有害物质的绿色农业生产资料。根据我国生物农业特点、产业技术基础和发展状况,专项将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要绿色农用生物产品的产业化。主要包括:   (一)、畜禽新型疫苗产业化。针对严重制约我国畜牧业发展、干扰市场供应、引发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性、流行性、高致病性和高经济损失性的重大动物疫病,支持快速、高效、安全、廉价的新型畜禽疫苗和疫病诊断试剂盒的产业化。包括针对口蹄疫、禽流感、猪瘟、新城疫、蓝耳病、狂犬病的快速血清学检测试剂盒、免疫和感染鉴别诊断试剂盒、基因工程疫苗、外壳蛋白疫苗、合成肽疫苗的产业化。   (二)、新型饲用抗生素替代产品产业化。针对我国畜牧业集约化养殖抗生素使用超标、药物残留严重的问题,以大幅度减少和完全取代畜禽产品中抗生素和药物残留为目标,开展安全高效的新型饲用抗生素替代产品的产业化。包括新型饲用酶、益生素、抗菌肽等产品与制剂的规模化生产。   (三)、新型高效生物肥料产业化。针对我国化肥使用超量、低效、耕地质量逐年下降的突出问题,以减少化肥施用量、改善耕地质量为主要目标,开展新型高效生物肥料产业化。包括万吨级固氮生物肥料、溶磷生物肥料、解钾生物肥料、抗病生物肥料、降解化学农药的生物肥料的产业化。   (四)、农林生物农药产业化。针对我国农林有害生物灾害种类多、频度高、成灾面广、损失大的特点,以棉铃虫、螟虫、小菜蛾、蝗虫、地老虎、病毒病、软腐病、灰霉病等重要病虫害为对象,以常年大面积基本控制病虫害爆发、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为目标,解决生产防治缺乏高效、安全、规模化主导产品的突出问题,开展新型生物农药的产业化。包括千吨级病毒制剂、真菌制剂、细菌制剂、抗生素制剂、蛋白制剂、壳寡糖制剂的产业化。   二、专项的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绿色农用生物产品专项,提高绿色农用生物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重大畜禽疫病免疫预防率,降低化学肥料施用率,提高兽用抗生素替代率;显著提升我国绿色农用生物产品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能力,培育一批大型生产企业,大幅度提升我国生物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有效保障我国人民的粮食和环境安全。   三、专项实施的原则   为确保绿色农用生物产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在专项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鼓励自主创新。着重推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成熟度较高的成果和自主品牌产品的产业化。   (二)促进产学研联合。重点支持合作关系清晰、合作实体明确、合作任务落实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促进我国生物农用产业技术基础和优势领域的形成。   (三)构建合理的区域布局。按照相关产业规划布局,根据区域的不同特点,推动地方优势、主导产品的发展和壮大,促进我国绿色农用生物产品形成合理的产业布局。   四、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   (一)各主管部门所报项目,需符合我委颁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和本文的有关要求,且已完成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或已开工建设。若项目涉及行业准入制度管理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文件。   (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产业化项目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申报单位(包括技术依托单位)应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相应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集能力。涉及行业准入制度管理的项目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生产许可文件。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   (三)国家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和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所在省市申报项目数量不应超过5项,其它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项目简介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并同时完成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网上申报。   (四)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等在2009年5月中旬组织专家评选后,择优予以支持。专家评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标签: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  联系方式  |  文献服务  |  服务条款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鄂ICP备0601499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