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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光否认饲料木聚糖酶含沙门氏菌 ,汨罗处罚难产 东阳光提请行政复议

   日期:2019-04-01     来源:澎湃新闻    浏览:813    
核心提示:东阳光公司另一位销售方面负责人梁刚也向澎湃新闻表示,东阳光公司所有产品销售前都会进行严格检查,不会出现质量问题。目前,东阳光公司已向汨罗市畜牧水产局提起行政复议,现在处于行政复议阶段;此外,他们认为取样送检过程有瑕疵,若汨罗市畜牧水产局还坚持要下行政处罚通知书的话,公司可能会因此起诉汨罗市畜牧水产局。
 湖南汨罗市畜牧水产局开出的292.76万元行政处罚未及形成决定,便遇到重重困难。

 
四个月前,港股“东阳光药”(01558.HK)母公司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东阳光公司”)因三个批次饲料添加剂木聚糖酶被检出沙门氏菌,经汨罗市畜牧水产局立案调查后,拟对该公司作出前述行政处罚。

 
沙门氏菌是一种常见食源性致病菌,属人畜共患病,无论是饲料还是食品中,均不得检出。
 
听证会公告 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供图

 
在湖南的主管部门向湖北这家国内大型制药企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曾两次按程序举行公开听证会,行政处罚决定迟迟未下达。
 
3月21日,东阳光公司下游经销商湖南盛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盛东公司”)负责人谢金凤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举报称,或因受到行政干预,导致对东阳光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难产”。

 
谢金凤提供的一份疑似汨罗市畜牧水产局向汨罗市政府的书面情况汇报称,“东阳光公司是湖北宜都市亿元纳税大户,且正筹备美国东阳光药上市……如果我们做出处罚决定,对东阳光和宜都市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

 
25日上午,汨罗市畜牧水产局分管行政执法的副局长刘国良向澎湃新闻称,该案情况复杂,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下达,目前还在依法依规办理中。

 
对于前述情况汇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是否遇到干预,刘国良未作正面回应。

 
汨罗市分管农业等工作的副市长吴高明向澎湃新闻表示,对东阳光公司的行政处罚是否受到干预,应向汨罗市畜牧水产局了解,汨罗市政府方面未对此案件进行干扰。

 
而东阳光公司相关负责人蔡耀州、梁刚则向澎湃新闻表示,其公司将所有留样及库存产品送检,未检出含沙门氏菌;公司已向汨罗市畜牧水产局提起行政复议,现在正在进行中;此外,他们认为取样送检过程有瑕疵,若汨罗市畜牧水产局还坚持要下行政处罚通知书的话,后续可能会起诉该局。

 
三次送检均检出沙门氏菌,两开听证会难下处罚决定

 
东阳光公司所产三批次木聚糖酶被发现含沙门氏菌,源自其下游经销商的一次送检。

 
3月21日,盛东公司负责人谢金凤向澎湃新闻反映称,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盛东公司从东阳光公司进购了三个批次木聚糖酶产品,共计56.3万吨。

 
谢金凤称,盛东公司与东阳光公司自2015年开始合作,至今已有三年。2018年6月,盛东公司接到下游客户反映,称其公司销售的木聚糖酶中疑含有沙门氏菌。

 
随后,盛东公司委托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对东阳光公司生产的三批次木聚糖酶进行抽样检测,结果表明含有沙门氏菌。

 
谢金凤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盛东公司送检的批号为“东阳光/XLNA-201710001” “东阳光/XLNA-201712001” “东阳光/XLNA-201712002”三个批次木聚糖酶检出沙门氏菌;检测报告签发日期分别为2018年7月2日、2018年7月27日。

 
2018年8月2日,盛东公司拨打汨罗市政府市长热线进行举报。当月29日,汨罗市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在公证处现场公认下抽样送检,同样在该三批次木聚糖酶中检出沙门氏菌。
 
检验报告

 
2018年11月16日,汨罗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再次将“东阳光/XLNA-201712002”批次产品送检,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亦检出沙门氏菌。

 
谢金凤称,该三个批次木聚糖酶经电离辐射杀菌销售15吨,原包装销售31吨,发现问题后召回1吨,剩余30吨由下游客户按质量要求处理;另自用2.5吨用于生猪无抗生素实验,检出沙门氏菌后尚剩余7.8吨在仓库。
 
查封扣押清单
 
2018年11月22日,汨罗市畜牧水产局对该案开始立案调查;11月27日,该局将该三个批次8.8吨木聚糖酶(含召回的1吨)进行查封扣押;12月,该局向东阳光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此后,汨罗市畜牧水产局依照处理程序,分别于2019年1月23日、2月2日两次召开公开听证会。不过,自立案至今已过去4个月时间,却迟迟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据原农业部2006年公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为此,盛东公司曾向湖南省农业厅下属的湖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岳阳市农业委、汨罗市政府三度“上书”,恳请督促依法处理。2019年2月20日,湖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主任陈志军就此批示“情况属实,请汨罗市饲料办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

 
疑似畜牧局汇报材料称:处罚将影响美国东阳光药上市

 
谢金凤向澎湃新闻提供了一份疑似汨罗市畜牧水产局向汨罗市政府的情况汇报材料。

 
谢金凤称,该份情况汇报材料是其在汨罗市畜牧水产局时,该局一位主管领导拿给她看时所拍摄。

 
该汇报材料中写道,对于东阳光公司三批次饲料添加剂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行为,拟责令东阳光公司立即停止其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73.19万元,没收查封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处以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73.19万元的四倍罚款,共计人民币292.76万元。

 
该份汇报材料称,“东阳光公司是国内大型制药企业,正筹备美国东阳光药的上市,也是湖北宜都市亿元纳税大户,是当地保护发展的主要对象”,“如果我们做出处罚决定,对东阳光和宜都市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公开资料显示,东阳光公司是港股“东阳光药”(01558.HK)的母公司,湖北省百强企业,主要从事研制、生产、销售医用辅料、医用包材、医用器械、添加剂、原料药、仿制药、首仿药、生物药、新药等。2015年,其控股的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曾获宜都市奖励200万元。

 
另据东阳光集团官网介绍,该集团“已拥有中国东阳光科、香港东阳光药两家上市公司,正在积极筹备美国东阳光药的上市”。

 
此前,盛东公司因拖欠东阳光公司货款被诉至法院,目前经盛东公司提起反诉后,尚未宣判。谢金凤表示,盛东公司因该诉讼被法院冻结了账户,此次东阳光公司能否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将影响盛东公司在反诉案件中的判决。

 
这也是盛东公司多次向主管部门恳请依法对东阳光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的原因所在。

 
汨罗市畜牧水产局最后在报告材料中建议,“排除干扰,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请上级农业部门或饲料管理单位提供支持或直接介入”。
 
报告材料
 
谢金凤称,汨罗市畜牧水产局之后将该份情况汇报材料形成了红头文件,分别呈递给了汨罗市市政府和岳阳市农业主管部门。此前,她曾在汨罗市畜牧水产局看过那份红头文件,内容与前述情况汇报材料相同,但未被允许拍照。

 
据谢金凤提供的照片显示,汨罗市畜牧水产局以“汨畜水字[2019]4号”红头文件,向汨罗市政府发出《关于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饲料添加剂行政处罚案的请示》。

 
不过,澎湃新闻未能从汨罗市畜牧水产局得到证实,也未能获取到该份红头文件全文。
 
疑似汨罗市畜牧水产局红头文件
 
疑似汨罗市畜牧水产局汇报材料
 
畜牧局回应称案件仍在办理中,企业否认产品含沙门氏菌

 
25日上午,汨罗市畜牧水产局局长韩建中向澎湃新闻表示,具体可与负责办理该案的分管副局长刘国良、饲料工业办公室张主任联系。
 
就前述汇报材料内容以及“汨畜水字[2019]4号”红头文件内容,澎湃新闻向汨罗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刘国良求证,对方未正面回应。

 
刘国良仅表示,东阳光公司三批次三个批次饲料添加剂木聚糖酶确实被检出沙门氏菌,但由于案情复杂,尚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案件仍在依法依规办理中。

 
对于在处理此案过程中是否遇到行政干预,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迟迟不能下达,刘国良亦未作正面回应。
 
随后,澎湃新闻多次拨打汨罗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张姓主任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湖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主任陈志军向澎湃新闻证实,就东阳光公司三个批次饲料添加剂木聚糖酶被检出沙门氏菌一事,他曾就此进行批示,还曾向汨罗市饲料办发函,要求依法依规处理,但不知何因,汨罗当地迟迟未下达处罚决定。

 
汨罗市分管农业等工作的副市长吴高明向澎湃新闻表示,对东阳光公司的行政处罚是否受到行政干扰,应向汨罗市畜牧水产局了解,汨罗市政府方面未对此进行干扰。

 
吴高明表示,此前曾接待过宜都市一位副市长前来汨罗进行商谈,但商谈内容只是涉及两家公司的欠款问题。

 
对此,东阳光公司生产方面负责人蔡耀洲则向澎湃新闻称,针对三批次产品被检出沙门氏菌一事,其公司已将所有留样及库存产品送往具备国家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未检出含有沙门氏菌,公司产品质量没有问题。

 
蔡耀洲表示,目前东阳光公司未收到任何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书。

 
东阳光公司另一位销售方面负责人梁刚也向澎湃新闻表示,东阳光公司所有产品销售前都会进行严格检查,不会出现质量问题。目前,东阳光公司已向汨罗市畜牧水产局提起行政复议,现在处于行政复议阶段;此外,他们认为取样送检过程有瑕疵,若汨罗市畜牧水产局还坚持要下行政处罚通知书的话,公司可能会因此起诉汨罗市畜牧水产局。

 
湖南省微生物研究所检测中心主任孙翔宇向澎湃新闻表示,沙门氏菌是一种常见的食源性致病菌,无论是饲料还是食品中,沙门氏菌都属于不得检出的物质,一旦检出整批产品就要废掉。沙门氏菌病属于人畜共患病之一,其病原沙门氏菌属肠道细菌科,包括一些引起食物中毒,导致胃肠炎、伤寒和副伤寒的细菌。
 
而对于沙门氏菌的传播途径,孙翔宇表示,食物中的污染源主要可能来自生肉、鸡蛋等,而饲料中的沙门氏菌可能来自生产环境的污染。
 
为防止污染,孙翔宇建议,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要多注意,一旦发现含有病菌,应该深入检查整个生产现场,找到感染源。
 
标签: 木聚糖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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