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南都记者获悉,近期,东阳光药业公司因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被处以行政处罚,罚款36万余元。
饲料添加剂被查出含沙门氏菌
南都此前报道,2018年8月29日,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给湖南盛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木聚糖酶(饲料添加剂)进行公证抽样,并交由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样品含沙门氏菌。
南都记者此前向有关专家了解到,木聚糖酶是常用的猪饲料添加剂,而沙门氏菌为人畜共患疾病病原体,主要通过消化道传染。2018年12月,湖南省汨罗市畜牧水产局向东阳光药业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而后,东阳光药业公司经过两次听证反驳,仍坚持认为产品并无质量问题。
12月23日,南都记者获悉,近期,汨罗市政府官网公布了由汨罗市农业农村局对东阳光药业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阳光药业公司发货的相关产品送检样品检出沙门氏菌,不符合农业部标准NY/T722-2003)及东阳光企业标准(Q/DYG003-2015),为不合格产品。
药企被罚36万余元
据汨罗市政府公开信息,汨罗市农业农村局查明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
该局查明,2018年1月2日东阳光药业公司向盛东公司发货批号为XLNA-201712001的木聚糖酶(饲料添加剂)20600千克,批号为XLNA-201712002的木聚糖酶(饲料添加剂)9400千克;2017年11月 28发货批号为XLNA-201710001的木聚糖酶(饲料添加剂)两单,一单是17425千克 ,一单是5000千克;2018年4月25日发货批号为XLNA-201712002的木聚糖酶(饲料添加剂)3875千克。以上产品规格均为25千克每包,三批产品共计发货56300千克。根据销售合同,以上三批产品的销售单价为13元每千克,货值金额共计73.19万元。
汨罗市食药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抽样时填写《监督检查抽样单》并进行公证抽样经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检测,送检样品检出沙门氏菌,不符合农业部标准NY/T722-2003)及东阳光企业标准(Q/DYG003-2015),为不合格产品;其中涉案的三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分别为160袋、50袋、12袋,总计222袋,每袋25千克,一共是5550千克,单价13元每千克,货值金额共计7.215万元。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等相关规定,汨罗市农业农村局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7.215万元;处以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7.215万元的4倍罚款,共计28.86万元;总计人民币36.075万元。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 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汨农(饲料)罚〔2019〕1号 |
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案 |
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91420000757017955x |
朱英伟 |
现查明,2018年1月2日东阳光药业公司向盛东公司发货批号为XLNA-201712001的木聚糖酶(饲料添加剂)20600千克,批号为XLNA-201712002的木聚糖酶(饲料添加剂)9400千克;2017年11月 28发货批号为XLNA-201710001的木聚糖酶(饲料添加剂)两单,一单是17425千克 ,一单是5000千克;2018年4月25日发货批号号为XLNA-201712002的木聚糖酶(饲料添加剂)3875千克。以上产品规格均为25千克每包,三批产品共计发货56300千克。根据销售合同,以上三批产品的销售单价为13元每千克,货值金额共计73.19万元。汨罗市食药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抽样时填写《监督检查抽样单》并进行公证抽样经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检测,送检样品检出沙门氏菌,不符合农业部标准NY/T722-2003)及东阳光企业标准(Q/DYG003-2015),为不合格产品;其中涉案的三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分别为160袋、50袋、12袋,总计222袋,每袋25千克,一共是5550千克,单价13元每千克,货值金额共计7.215万元。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按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执行基准”第1项“首次发生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1.5、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东阳光药业公司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15万元。2、处以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7.215万元的4倍罚款,共计28.86万元。以上两项总计人民币36.075万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汨罗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纳罚款(代收机构名称:汨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汨罗市大众南路1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汨罗市农业农村局于 2019年 11月1日 作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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